1.
據查封筆錄所載,198地號土地為空地,其上有一層樓平房之建物部分占用(門牌號碼:桃園市龍潭區美國路66號)。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由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7.
本件拍賣標的物198地號土地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六、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19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石門都市計畫(民國91年6月7日)農業區,供投標人參考。(惟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
8.
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依鑑定報告所載,拍賣標的部分為巷道使用,惟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或用以容積移轉等,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聲請撤銷拍定。
11.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