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兩筆土地相鄰,均為雜草雜木林地,166地號部分坐落廢棄建物, 據鑑價報告記載166地號無臨路。建物未在拍賣之內,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166地號拍定後不點交。162地號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 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 投標人自行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7.
16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166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 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162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 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