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5地號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新西段5地號土地現為水溝,同段17地號現種植稻米,另17地號土地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由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之情形,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5地號土地不點交,17地號土地依現況點交。
7.
5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六、耕地拍賣時: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法107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請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