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本標拍賣土地均未設定他項權利,土地使用分區均為機關用地。
7.
本標拍賣土地為東和街37巷巷道,不確定是否有建物坐落土地上。另依前案106年度司執字第19016號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10地號土地上坐落無門牌之鐵皮建物。惟是否確實占用須經鑑界。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用,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其共有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拍定時其所共有之全部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六、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8.
本件拍賣土地若有地上物占用,未一併估價拍賣部分,地上物佔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自行查證並注意。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所有人如主張就拍賣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應就本件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提起訴訟確認,並向法院秋股或本公司陳報,則於優先承買權訴訟確定後,再依確定判決結果通知拍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