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之子在場表示,查封建物由債務人自用。建物
2.
三樓會漏水,颱風期間 二樓曾淹水,有壁癌,有輕微地震牆壁裂痕,三樓有神明廳。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債 務人現況點交。
4.
拍賣之編號2建物,係編號1建物之未辦保存登記增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登 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六、拍賣之建物有其中29.31平方公尺面積占用港口段2871-6地號;其中5.59平方公尺面積占用 港口段2870地號;其中4.37平方公尺面積占用港口段2899地號,其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如係 無權占有,日後遭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應買人投標前請審慎評估。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定。請應買人投標前自行查明並審慎投標。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