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114年7月10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增建,建物會同鎖匠及員警開門進入,看似無人居住,1~3樓均有雜物, 鄰人稱債務人已搬遷至澎湖居住,很少回來。屋外有多封信件及電力公司信件散落於屋前 地上。經現場調查所得,依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土地經地政人員指界,土地為 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為巷道用地。增建部分,1樓有夾層、屋前有增建雨遮、屋突後方增 建隔樓、前方增建雨遮。本件建物疑似無人居住,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5.
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並無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 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
6.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乙種住宅區。 六、本標內暫編146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6 7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