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地政人員指界稱:港口段307地號土地現況部分種植短期作物、竹圍、雜草等,另有三 個貨櫃及小木屋坐落其上;港口段313地號土地現況部分空地、水泥空地、雜草空地,另 有貨櫃及部分鐵皮屋占用;港口段320地號土地現況部分種植木瓜等果樹,另有貨櫃及鐵 皮屋、雨遮、淋浴間等坐落其上,又有木製柵欄架堆置衝浪板、雜物等及車庫。拍定後 不點交。
3.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5.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種植短期作物、有貨櫃、鐵皮屋、淋浴間、車庫、木製柵欄、雜物等占用,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 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7.
本件拍賣標的地號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 後不點交。
8.
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 買權。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 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 如未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本件拍賣之土地上,有部分面積,為第三人占有中,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該占用法律 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11.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 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 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1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或定著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實際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 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請應買人注意。
13.
本件執行標的僅土地,其上有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且上開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 應由拍定人自理。十四trial標的地號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或係由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 拍定,共有人就其共有之標的仍有優先承買權。惟若地上建物所有人經本院就其提出 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即 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或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 條之5,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 之土地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 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 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 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又如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原拍 定(應買、承受)人就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之標的不得拒 絕承買,請投標人注意。
14.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若主張有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 優先承買權,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 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要件者,該第三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原拍定(應 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 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又如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就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 承受)之標的不得拒絕承買,請投標人注意。十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