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57地號現為水泥空地,其 上有鄰人放置雜物(機車、腳踏車、盆栽等),另有部分為雜樹,部分為空地。
7.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屏東 縣政府城鄉發展處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 求撤銷拍定。
8.
土地登記謄本記載:154地號「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興建農舍, 使用執照核發日期:84年6月14日」,請應買人注意於拍定後請求分割時之上開 限制。六、本件拍賣標的其中
9.
157地號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 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 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 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 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請應 買人及共有人注意。
10.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 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