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21地號高低落差大且土地呈不規則形,請投標人注意。
3.
本件拍賣之土地,據債務人陳稱,係由承租人使用、已出租,惟無從正確 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依照土地法第107條,承租人有優 先承買權,如對優先承買權有爭執,以實體訴訟為主。
4.
本件拍賣之土地現由第三人陳嘉慶承租使用中,租期民國114年6月1日起至 民國134年5月30日止,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拍賣標的:耕地之承租人,依土地法第107條,對於該標的有優先購買 權。
9.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承買人以原住民為限,並應提出主管機 關出具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應自行負責。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係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 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辦理所 有權移轉登記時,應自行負責。
10.
土地上如有作物,未併附拍賣,如有爭執,以實體訴訟為主。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3.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用,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實際現況。依強制執行 法,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 漏水、非自然死亡..等)無擔保請求權,請審慎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