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電詢債務人後稱建物為債務人居住使用,門口未懸掛門牌。另經法院函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派員至現場查訪,依該分局回函檢附之房屋現況調查表記載,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目前因債務人在外工作,無人居住,依該函檢附之照片,屋內仍有擺放物品。2108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3.
60─23地號土地,屬第二種住宅區;60─120地號土地,屬道路用地;60─121地號土地,屬道路用地、第二種住宅區。請應買人注意。
4.
60─23地號、60─120地號、60─121地號土地均為該社區大樓之建築基地。本件不動產屬集合式住宅,基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9.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