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現作為出租套房17間,由第三人等承租占有、使用,並提出 租賃契約書等。另據地政人員稱建物每一樓層均有增建,其中第
3.
五樓層增建有6.08平 方公尺使用鄰地325-4地號土地。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執行法院 依法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拍定後不點交。
7.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北區都市計畫第二種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 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9.
編號2建物係增建部份,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登記;該建物若經行政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被該機關請求拆除之危 險。此編號建物並有部分占用鄰地即同段325-4地號土地,其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