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123-29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之第二種住宅區;123-42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之 道路用地;123-
9.
123-29地號土地為拍賣建物之坐落基地,123-42地號土地現況為道路(雙 十路二段1巷)使用,2382建號建物建物為中式鋼筋混凝土造五層樓之第五層樓,7983建號建物 為頂樓增建(第6層樓),屋齡約44年,
10.
6樓不互通,均有獨立出入口,需透過公寓樓梯始可 進出,據債務人鄭佑昆稱2382建號建物為李南興居住使用,5樓沒有增建,7983建號建物為債務 人李南興之子李O諭居住使用,屬於頂樓增建,我們和債務人李南興他們之間沒有出租出借關 係,我們也沒有同意他們住在拍賣建物內,債務人李南興他們沒有權利住在建物內;債務人李 南興則稱自民國
11.
80年間起我們就居住在拍賣建物內,我們有權利居住在拍賣建物內,故拍 定後建物不點交(82.5.1廳民
12.
高院88座談會民執11參照)。債務人鄭佑昆稱拍賣建物 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惟實際上是否有 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 應自行查明,審慎投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 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 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六、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3.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 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 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14.
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