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案指界時,系爭土地為北區崇德路一段637號旁之土地,車道旁採光罩下 一小部分。據鑑價報告書所載:系爭土地現況為大樓車道之一部分。另據台中 市政府都發局函稱:系爭土地經查領有71年第0193號建造執照之法定騎樓套繪 在案,惟實際範圍應以地政機關鑑界或測量為準。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 不點交。六、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商業區。
8.
依據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及第7項規定,大樓專有部分之所有 人無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 該土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其 他共有人。惟優先承買權人未於拍賣公告揭示於建築物之公告處或其他相當處 所最後公告日起15日內表示優先承買者,視為拋棄其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