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06年1月13日假扣押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造橋鄉平安段
3.
1590─1地號土地現為空地,其上有鐵皮雨遮占用;
5.
1614─2地號土地現為空地;1618地號土地現為道路、雜草;1618─1地號土地現為空地、雜草;1620地號土地現為道路、雜草。
6.
114年9月15日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
7.
1590─1地號土地部分空地,及兩側的雜草地,部分種植短期時蔬,另有鐵皮雜物間;
10.
1618─1地號土地現為道路及空地;1620地號土地現為空地、雜草地,另有鐵皮建物及短期時蔬。
16.
1620地號土地皆為水泥空地,鄉公所未鋪設柏油,並非鄉公所維護或管理有案之道路,亦非既成道路。另
17.
1590─1地號土地之一部分現為第三人無權占用搭鐵皮雨遮,作停車棚;1620地號土地之一部分現為第三人無權占用搭臨時木柱鐵皮工寮存放工具、搭臨時曬衣架、曬衣服及摘種時蔬。
19.
1590─1地號土地現況為空地、道路,另有小部分坐落鋼架鐵皮車棚;
22.
1620地號土地現況為道路、空地、雜草、短期作物;1618─1地號土地現況為道路、雜草;1620地號土地上有一木造工寮。
23.
本件拍賣不含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農作物等,且占有使用情形不明,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24.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其與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時,則以承租人為優先。六、本件拍賣土地上如有建物,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承租人得提出租約就該土地主張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與承租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為維護建築物之經濟價值並簡化法律關係,以承租人為優先。
25.
本件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如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又若得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30.
1618─1地號屬都市計畫內住宅區;1614─1地號屬都市計畫內保護區。請應買人注意相關使用規定,危險自行負擔。
33.
1614─2地號土地如無第三人占用拍定後點交,其餘地號土地拍定後均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