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第三人在場稱,系爭建物係由其承租居住,未簽立租約。據鑑價報告記載:系爭建物為磚木造一層平房,現為出租第三人居住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拍賣建物坐落第三人所有之同段1399地號,上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定,有優先承買權。
7.
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且其實際面積及坐落位置可能因測量方法而有誤差,應買人請特別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又該建物是否遭占用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請求不當得利或拆屋還地、是否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應買人應特別注意並自行查證,均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公司權責無涉。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