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有第三人居住,據債權人電聯債務人,表示查封建物現出租予親友使用。應買人請自 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 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六、拍賣之建物有其中2.29平方公尺使用鄰地290地號、7.60平方公尺使用鄰地292地號,其占 有之法律關係不明,如係無權占有,日後遭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應買人投標前請審慎評 估。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定。請應買人投標前自行查明並審慎投標。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