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rial114年11月5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619地號上有數棟建物、水泥空地、道路、雜樹林,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2.
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 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8.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六、分甲、乙、丙、丁、戊、己、庚、辛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 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 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