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11月5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590地號現況為雜草地 及香蕉樹數棵,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3.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4.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8.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分甲、乙、丙、丁、戊、己、庚、辛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 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 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