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4年2月20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322地號現況為田地 (休耕中),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2.
債權人於114年3月4日具狀陳報:不動產為債務人自用。以上之情係據債權 人陳報,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若與實情不一致而無法點交時,拍定人不得 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3.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7.
分甲、乙、丙、丁、戊、己、庚、辛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 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 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六、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 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