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11月15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247地號上有一棟鐵 皮建物、果樹、空地、雜草地,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3.
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 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4.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10.
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 6條之2規定,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六、分甲、乙、丙、丁、戊、己、庚、辛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 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 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本院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