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9月11日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後龍鎮龍城段39建號建物1 樓、頂樓有增建,無獨立出入口。江姓共有人之前妻在場稱:查封建物為其及兒子居住,查封 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
2.
114年9月19日債權人具狀稱:查封之1735地號土地及地上建物(門牌號碼後龍鎮龍坑里10 鄰松仔?102之2號),目前居住使用為共有人江?然前妻與兒子居住。
3.
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查封之39建號建物為加強磚造1層建物,63建 號建物為其增建,建物目前為住家使用。
4.
依本件63建號建物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欄記載:本建物總面積為248.94平方公尺(含第
5.
2層及雨遮),其中第1層60.69平方公尺占用鄰地1733地號,第2層60.69平方公尺占用鄰地1 733地號,占用鄰地部分一併算面積。
6.
本件拍賣標的占有使用情形及是否確無分管約定,均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 擔。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