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本件拍賣建物坐落於第三人所有之同段986地號土地上,建物現由共有人居住使用,且坐落之基地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2‧本件僅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使用之情事,故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基地所有權人陳○○向本院陳報本件拍賣建物坐落於基地上並無法律占有權源,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7.
本件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或應買或優先承買之公同共有人應提出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六、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9.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