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4年8月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4224地號土地上 係雜樹林,又債權人代理人表示系爭土地上為雜樹林,無人佔用;惟實際使用 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標的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 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身分如係屬於第34條規定之私法 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 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 責。
8.
4224地號土地未臨路,有無通行權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如通行權之有無 存有爭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