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及前案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297地號土地種植茶樹,另與鄰地交界處有一放置農具之鐵皮工寮(無門),該工寮有無占用297地號土地不明,需經鑑界始能得知;土地未直接臨路,出入需經由鄰地。債權人代理人則表示土地為債務人占有使用,鐵皮工寮有無占用土地不明,該鐵皮工寮不執行等語。本件拍定後均按現況點交(惟前開之鐵皮工寮於拍定後經鑑界如確有占用本件土地之情事,因該鐵皮工寮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占有使用土地之部分則不點交)。
6.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7.
本件所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六、拍賣土地上作物(茶樹)之價值,法院已列入土地價格中,就實際數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數量如有增減,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請求增減價金。
8.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執行法院不得點交,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
9.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又如實際鑑界後始知土地於查封時已另有其他地上物(鐵皮工寮)坐落,則該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