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4月1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1413─1地號土地為水泥路、雜木林、竹林及一鐵皮棚架,
3.
1655地號土地為水泥路、果樹、雜木。據在場第三人吳OO稱土地無出租出借情事,土地上之果樹不清楚為何人種植。
4.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10.
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六、拍賣土地上之果樹價值以查封時數量估價,並已納入土地價值一併拍賣,拍定後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因數量增減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