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現由第三人王財福承租中,租金每月新台幣5,000元,租期自民國113年9月10 日起至115年8月10日止,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之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持分,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標的之其他共有 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標的之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建物與土地一併承買, 拍定人及共有人均不得異議。
4.
拍賣之建築物,其中增建部分為5638棟次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且於拍定後無法 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 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