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 點交。民國112年6月7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66地號為道路用 地,係宜城墓園服務處左側200公尺通行至其餘土地之相鄰道路。592地 號土地係延上開道路前行200公尺右側約100公尺處,以水泥興建數十座 簡易墳墓,目前僅有數個墓園在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
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 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 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