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 後不點交。民國112年6月7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66地號 為道路用地,係宜城墓園服務處左側200公尺通行至其餘土地之相鄰 道路。592地號土地係延上開道路前行200公尺右側約100公尺處,以 水泥興建數十座簡易墳墓,目前僅有數個墓園在使用。惟現在實際 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使用權係拍賣使用懷恩火化家族12人位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 權,拍定後不點交。第三人宜城墓園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7月24日 陳報稱債務人所持有使用權尚未使用;於114年3月31日陳報上開權 狀編號均為舊式權狀,如經拍定,須由拍定人攜帶身分證件、拍定 相關證明及每單位轉換費用新臺幣3,600元至本公司換發為殯葬處核 准之新式權狀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5.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 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 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