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4年11月1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63-1地號土地位於電線桿 編號復三幹B6167BD12北方約1公尺處,為柏油路、道路用地;566地號土地 位於電線桿編號復三幹B6167BD12北方約3公尺處,為山坡地、雜木林;566 -1地號土地位於電線桿編號復三幹B6167BD12東北方約30公尺處,為山坡 地,與566地號土地相連;566-2地號土地位於電線桿編號復三幹B6167BD12 西北方約2公尺處,為山坡地,與566-
3.
566-2地號土地相連。惟現在實際 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 投標。
5.
優先承買權: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 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 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 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