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 後不點交。民國112年6月7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66地號 為道路用地,係宜城墓園服務處左側200公尺通行至其餘土地之相鄰 道路。583地號土地係延上開道路前行200公尺處緊臨右側,以水泥 興建數十座簡易墳墓,目前僅有數個墓園在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 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使用權係拍賣使用火化個人位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 後不點交。第三人宜城墓園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7月24日陳報稱債 務人所持有使用權尚未使用;於114年3月31日陳報上開權狀編號均 為舊式權狀,如經拍定,須由拍定人攜帶身分證件、拍定相關證明 及每單位轉換費用新臺幣3,600元至本公司換發為殯葬處核准之新式 權狀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無抵押權登記。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公告三個月,自115年4月16日起至115年7月1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