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 點交。民國112年6月7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66地號為道路用 地,係宜城墓園服務處左側200公尺通行至其餘土地之相鄰道路。548地 號土地為上開道路左側約200公尺之土地,目前為水泥鐵皮搭建建物供放 置臨時供奉物品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使用權係拍賣使用功德牌位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不點 交。第三人宜城墓園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7月24日陳報稱債務人所持有 使用權尚未使用;於114年3月31日陳報上開權狀編號均為舊式權狀,如 經拍定,須由拍定人攜帶身分證件、拍定相關證明及每單位轉換費用新 臺幣3,600元至本公司換發為殯葬處核准之新式權狀等語。惟現在實際情 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 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 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