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 後不點交。民國112年6月7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66地號 為道路用地,係宜城墓園服務處左側200公尺通行至其餘土地之相鄰 道路。548地號土地為上開道路左側約200公尺之土地,目前為水泥 鐵皮搭建建物供放置臨時供奉物品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使用權係拍賣使用功德牌位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 不點交。第三人宜城墓園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7月24日陳報稱債務 人所持有使用權尚未使用;於114年3月31日陳報上開權狀編號均為 舊式權狀,如經拍定,須由拍定人攜帶身分證件、拍定相關證明及 每單位轉換費用新臺幣3,600元至本公司換發為殯葬處核准之新式權 狀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 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 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