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非共有人使用、未出租,債務人經 通知未表示意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如 有優先承買權之法定事由,需俟權利行使期間屆滿且無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本 院將另行通知拍定人繳納尾款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過程耗時長久,請 務必審慎斟酌。如對優先承買權有爭執者,請應買人提起民事實體訴訟確認。
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