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該地號上有門牌長興街500巷17弄22(佔用屋角部分)、24 號(一層加強磚造建物)、26號(一層磚造三合院),另依空照圖顯示另有
3.
30 號建物坐落,及一大片無登記門牌之地上物,惟因現場無路可達,無從確定是 否尚存,另其餘部分為道路、雜林。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前開建物、地上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 與建物、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 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 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 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 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 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遺產判決確定者,執行法院必要 時得撤銷拍定,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8.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 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如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 定,則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且其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10.
本件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買,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 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