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1─36地號土地為91建號建物之基地,有增建(經測量暫編定為91─1建號);一樓前有增建鐵遮作為車庫,後有增建廚房,內有兩廳一衛;二樓前房陽台有外推、後房鐵窗外推均為增建,內有兩房一衛;三樓有兩房一衛無增建;四樓有一梯間,前後均有雨遮增建。據債務人在場稱,拍賣不動產由債務人及家屬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之情形。惟實際情形如何,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本件若債務人陳述屬實而無其他不可點交之情形,拍定後得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法院得不點交。
6.
拍賣之建物是否為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嚴重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特殊情事,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附近詢查,以為投標之參考。
7.
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有無影響交易情事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六、91─1建號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且建物部分占用鄰地(同段21─
8.
328地號土地),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0.
其他事項:依雲林縣政府函覆,本件拍賣之21─36地號土地,經查已為
11.
(雲)營使字第322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另依建物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本件拍賣之91建號建物,使用執照字號為
12.
(雲)營使字第322號。處分上是否受相關法規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