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566地號土地部分為墓地,部分為雜木林;
3.
1574地號土地係福三路路邊之墓地;1592地號土地為福三路三段625巷、秀安二路276巷之巷道。債權人代理人稱上開土地均係共有人使用。本件土地上建物及地上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請投標人注意。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156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9.
157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159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10.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六、本件
11.
156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承購耕地者,應當場提出主管機關許可證明,許可證明文件應一併附於投標書,未一併檢附者投標無效。
12.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