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建物於查封時,屋內幾乎搬空,僅剩冰箱及洗衣機,後陽台原先安裝熱水器處、窗框及天花板有燒焦痕跡,請應買人注意。債權人陳報信箱內信件無人收取,且室內皆已搬空,可能已無人居住一段時間。拍定後建物點交,土地為坐落基地不點交。
7.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楊梅都市計畫(民國65年5月1日)之住宅區,惟此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六、經法院向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函詢是否有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形、報案紀錄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均函復無相關紀錄。法院查封筆錄所載內容僅供應買人參考,惟縱無記載,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8.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9.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