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175建號建物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查封時,會同警員、地政人員入內,債務人兒子羅 ○宇在場表示標的現為債務人與家人同住,屋內有祖先牌位,依地政人員表示
4.
2層均有增 建,與主建物相通,即暫編2017建號建物。因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 交。
5.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在場 人羅○宇表示均無上開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 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本標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 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 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六、本標之地上權人╱承租人╱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 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7.
本標內暫編2017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 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 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8.
本標建物有座落段中山區榮華段960地號土地上,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基隆辦事處 114年9月15日台財產北基二字第1140509700號函略載:經查債務人與本分署間並未成立租賃或 其他合法使用之法律關係等語,則拍定後相關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