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10月9日查封時,在場人即債務人之母張○玉稱:「債務人未居住於此, 房屋現由其及其家屬共同居住使用,無分管車位。」,頂樓有鐵皮增建,供堆放雜物用。
3.
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 損、海砂屋列管等,經該局依114年10月9日基警四分一字第1140465226號函略稱:經本局派員 查訪,經在場人張○玉稱無上開事由,又稱目前天花板有漏水。又於114年11月出具之估價報告 略稱初判無上開情事,系封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別住宅區(特住
4.
,臨路現況為面臨社區道路, 建物結構為鋼筋混凝土造,建物屋齡為38.09年等語。
5.
1020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拍定人 應自行承擔遭拆除風險。
6.
本件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10.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建物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如有多數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11.
無抵押權登記 。 六、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 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 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