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有建物坐落及部分空地置放雜物。
3.
本件乙標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 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 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 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4.
本件乙標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5.
本件乙標拍賣之土地全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 用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 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 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 嗣後補正)。
6.
本件乙標投標人或承受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相關規定,請自行注 意,如因資格不符或法令規定等相關情事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拍定 人或承受人自行負責,與法院權責無涉。六、本件乙標優先承買權部分:
7.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 定者,亦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權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優購 之資格。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 為準。
10.
本件乙標土地依照土地謄本所載,使用分區均為一般農業區及特定農業 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該2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 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 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 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 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