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法院 115君10124

新竹縣竹北市新庄子段1039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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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5/1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5/27 週三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60
保證金:
12
總坪數:
24.3
坪單價:
2.5萬/坪
持分地坪:
24.3 坪
總現值:
37 萬
拍後增值:
-23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竹縣 竹北市 新庄子段 1039地號,面積 2,250 m2,持分 1/28,60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17)
2.
本件土地:
3.
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自竹北市長春路一段路邊,沿水泥鋪 設田埂路至標的地號土地,該地以土堆堆高,長滿雜草林木,未與道路相鄰。
4.
本件土地未鄰路,致地政及執行人員無從實際進入標的土地查看,故本件 土地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投標人或應買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釐清處理(查明 有無如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有則拍定後應自行處理移除事宜, 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之。
5.
本件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物、工 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 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 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 人或投標人注意。
6.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優先承買權部分:
8.
共有人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買權。
9.
本件土地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 規定者,亦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權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優 購之資格。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 決為準。
10.
查封之土地係經農地重劃區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 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 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 院亦依前開次序通知。
11.
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相關法律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資格,請投標人自 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2.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 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 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 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 嗣後補正)。 六、本件投標人或承受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相關規定,請自行注意,如 因資格不符或法令規定等相關情事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拍定人或承 受人自行負責,與法院權責無涉。
16.
本件土地依照土地謄本所載,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 用地,該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 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 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 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 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17.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8.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2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2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 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
土地增值 (1)
1.
新竹縣 竹北市 新庄子段 1039地號
2,250 m2 × (1/28) × 4,600 元 - 60 萬元
= -23萬元
鄰近待拍
2026/5/6
1拍 不點交
186.3 坪 / 410 萬
2026/5/27
2拍 不點交
117.5 坪 / 141.4 萬
2026/5/27
2拍 不點交
13.6 坪 / 16.8 萬
2026/5/27
2拍 點交
9.2 坪 / 125.6 萬
2026/6/4
特拍 不點交
12.1 坪 / 199.3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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