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5年6月1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6 02-5地號土地為「新竹市東大路三段556巷22之10號」旁之空地,部分區域有放 置盆栽及雜物,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 人先行注意查證。
3.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8.
據鑑價報告所附之新竹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 載本件602-5地號土地屬擬定新竹漁港特定區細部計畫案(103/09/
9.
,土地 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名稱為第一之一種住宅區,有關本件602-5地號土 地之使用管制/限制及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