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31地號土地部分為數棵雜木,臨 路,部分多為孟宗竹木林,土地低凹處有一溪流穿過;31-5地號土地與31地號 土地相連,依航照圖觀之為竹木林,31-5地號土地未臨路。債權人則稱土地由 債務人占有管理等語。本件拍定後,除31地號土地現為溪流部分不點交外,其 餘土地部分則均按現況點交。
6.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31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31-5 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7.
本件所拍賣之31-5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 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六、本件拍賣之31地號土地,係非都市土地,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山坡地保 育區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 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 (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 以外使用。
8.
拍賣土地上作物(孟宗竹)之價值,本院已列入土地價格中,就實際數量 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數量如有增減,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請求增 減價金。
9.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 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執行法院亦不得點交,請應買人於應買 前自行查明注意。
10.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