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2105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查封時之現況為空屋,無人居住使用,拍定後點 交。
3.
本件拍賣標的2105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 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且依據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113年9月19日北市大地測字第11370 13368號函,該建物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應檢附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9條、土地登 記規則第79條規定之合法建物證明文件。又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9月26日北市都 建查字第1136043788號函,本件標的認定整幢違建,已列入分類分期處理,故拍定人須自 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拍賣標的2105建號建物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4月1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 006145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4年4月15日 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43009532號函覆,經查無報案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4 月16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018115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惟該建築 物是否有海砂屋等異常情形,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 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本件拍賣標的2105建號建物經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24號判決應拆除,拆除範圍如該判決 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51平方公尺),並應將臺北市大安區大安段二小段358地號土地返 還蕭明宏,拍定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規定可為判決效力所及,故須自行承擔被拆 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僅拍賣地上建物,不含坐落土地,拍定後土地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 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