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法院民國114年12月24日執行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拍賣土地1730地號從鴿舍(永安路1143巷49號)至64號前之牆壁。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協議約定及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就該共有人擁有應有部分之不動產之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拍賣標的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時,拍定後任何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六、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8.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