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土地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第699地號土地為雜樹林、池塘及墓地, 第
3.
317地號土地為雜樹林及菜園。上揭土地上之地上物、農作物所有 人及其使用土地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均係拍 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拍賣標的第69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民 國68年3月17日)農業區,僅供應買人參考,切確使用分區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 告為準 六、本件標的第
9.
317地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之耕地,私法 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 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
11.
拍賣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 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 換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緣由請求撤銷拍定。
12.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 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 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