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3年10月24日現場查封、113年11月28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務人之子在場稱:659建號建物三樓整層為增建,一樓後方雜物間、曬衣間為增建,部分自用,部分出租予第三人使用,庭院圍牆外有一鐵皮車庫及一個五年千歲之神壇,鐵皮屋之水電係由664建號建物拉過來使用,請求鐵皮屋與659建號建物一併查封拍賣(經測量後暫編定為697建號)。
5.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6.
本件拍賣不動產部分為第三人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11.
本件1178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下列之人有優先購買權:
16.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因本件拍賣之
17.
697建號建物係農舍,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就本件拍賣標的全部一併承買。
18.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
19.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
20.
697建號為農舍,故應買人於投標時應一併檢具:
21.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應買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正本、
23.
無自用農舍切結書正本等文件,請應買人注意。
24.
本件暫編697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