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3年10月2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1180地號土地為稻田。
4.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10.
本件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下列之人有優先購買權:
15.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6.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