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3年6月28日債權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現場指界稱333及333─1地號尚有大暖路58號建物全部占用,惟現實狀況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因本件債權人未能提出抵押權證明文件,但依據土地謄本上確實為抵押權人且債權人主張其債權憑證債權與本件抵押權為同一債權,而地政機關表示不能補發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證明文件,故法院仍予以拍賣,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6.
使用情形所提及之建物即大暖路58建物佔用本次拍賣標的土地,建物所有人於收受法院第一次拍賣通知後10日內,若有符合土地法或民法優先承買權之要件時,請具狀向法院陳報,由法院審酌是否具有優先承買權,若不陳報,法院將不再通知後續拍賣程序。
7.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