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11月3日現場勘測時,債務人在場稱:本件建物現由伊一人 居住,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屋內為2房 1廳1衛浴,有廚房及陽台。另於查封期日詢問管理員,大樓之車位均屬於管理委員會, 欲使用係由住戶向管理委員會承租。
3.
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估價師事務所函復稱:本件建物坐落基地之使用分區屬住宅區、人行步道,勘估時建物屋齡為 31.8年。經查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所登錄之放射性汙染建築物名單內,未包含本案勘估 標的,經查新北市政府無轄區內海砂屋名單,另依網路查詢未搜尋到相關資訊,地震受 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部分,依外觀現況觀之,應無上述情形,惟本案並未進入室內履 勘,是否有上開特殊情事無法僅由外觀判斷。另就建物內非自然死亡或其他部分,本案由 估價師自行前往詢問鄰居未果,另網路查詢無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