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6月3日查封時,無人在場,經開鎖入內查看為新屋,無居住使用痕 跡,另經社區主委到場表示管理費500元/月,從114年1月起至今均未繳納,並經地政人 員指界稱2737-2地號土地為社區公設坐落土地,另於115年2月5日到場履勘,債權人代理 人表示今日有提早到場,經詢問社區副主委表示本件查封房屋無車位;惟實際使用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 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