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95年10月23日假扣押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明:780地號上有一未保存登記 之磚造房屋(門牌號碼林園鄉港埔一路35號)。
3.
115年2月9日履勘時,依地政人員指明:780地號上有磚造未保存登記建物 (門牌號碼:林園區港埔一路35號、37號)。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 人分管約定,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依115年1月15日勘估之鑑價報告記載:780地號土地上坐落未保存登記之磚 造建物(門牌:林園區港埔一路35號、37號)。
9.
優先承買: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對其共有物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10.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 坐落基地權源、拍賣土地與地上物法律關係、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 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清事宜。
11.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 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最後寄達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13日上午9點止(第1次拍賣通訊投標)開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13日上午10點30分。